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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轻工行业协会、总公司、联社,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国轻工行业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为推动我国轻工行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进一步激励全国轻工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轻工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轻工强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轻工行业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或临时集体。

   全国轻工行业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轻工行业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在职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五年内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120个,全国轻工行业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620名。各地区拟分配表彰名额详见附件2。

   二、推荐条件

   (一)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实施国务院《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好、作风正;重视和谐企业建设,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环境保护;企业劳动生产率高、资产质量好;文明安全生产,近5年来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先进集体推荐对象:
  1.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突出,品牌文化建设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2.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深化改革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
  3.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质量管理等方面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
  4.单位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注重加强经营管理人员思想、作风、廉政建设,着力提高干部职工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取得显著成绩;
  5.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发展的新途径,集体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联社实力不断壮大,互助合作事业巩固发展;
  6.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全国轻工行业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敬业奉献,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
  1.在改善工艺与操作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2.在发明创造,推进科技进步,研究高新技术,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科研成果转化,设计开发新产品,创名优产品,推行品牌战略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3.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重组改制、加强科学管理、实现资本保值增值中作出显著成绩;
  4.在业务学习、技术钻研、苦练操作基本功、创新先进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生产劳动绩效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5.在加强企业思想文化建设、维护职工利益、坚持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6.在推动城镇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及手工业发展方面勇于创新探索并作出显著成绩;
  7.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安全生产和后勤保障岗位上勤奋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
  8.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有突出业绩;
  9.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进行差额推荐评选,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必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轻工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轻工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按照拟分配表彰名额的120%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全国轻工行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推荐工作实际情况,将适当调减或增加各地区拟表彰对象名额,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名单。各地区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全国轻工行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全国轻工行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国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推荐情况和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和生产、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比例中,一线职工数量不低于总数的60%;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劳动模范总数的10%以内;先进工作者数量不超过总数的15%;处级干部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把好事迹关,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把好条件关,严格甄别,突出典型,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填报附件5);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6);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7)。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初审材料(附电子版)请各地区在2012年7月15日前报送全国轻工行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复审材料(附电子版)请各地区在8月15日前报送,复审材料主要包括推荐工作正式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见附件3)、《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见附件4)、《征求意见表》(见附件5、6、7),用A4纸上报,一式5 份。(表格可在中国轻工业网http://www.clii.com.cn/下载)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代表企业形象的不同内容的彩色照片8张;推荐的先进个人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轻工行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同时颁发奖章和证书。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联合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相应评选机构,负责地方推荐和审核工作,并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送全国轻工行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
吕基伟 电话:(010)68396356
龚悦平 电话:(010)68396221
传真:(010)68396355
电子信箱:qglm_2012@clii.com.cn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中轻联、总社人事教育部)
邮编:100833

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拟分配表彰名额表.doc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doc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doc
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doc
企业征求意见表.doc
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doc
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doc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发布时间:201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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