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我国法学界人士针对《食品安全法》修订,提出在食品标签上增列“食品最佳食用日期”,引发各方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收入不同的民众,对食品的需求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收入较高的阶层希望吃到更新鲜、风味更好和营养价值高的食品;收入较低的群体希望吃到经济实惠、质量可靠有保证的食品。面对这种分化和细化的需求,食品经营厂商也想了很多办法,其中就有对“临期食品”进行打折处理的做法,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保障,这些只是商家的促销手段。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发达国家出台了法律、法规,提出“食品最佳食用日期”的新概念,并将其列入食品有关法规,作为食品标签的一项内容。例如,新西兰规定,超市食品外包装上通常有“食用日期”和“最佳食用日期”的标识。英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超过最佳食用期必须打折销售。此外,俄罗斯、日本、韩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也有类似规定。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其他事项。但以上规定中没有把“食品最佳食用日期”列为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无论是食品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场都没有据此进行分类销售,无法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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