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轻工业协会上海轻工业协会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章程
          机构简介
          贺信
          领导题词
          组织机构

 

 

上海市轻工业协会章程

(2015年11月19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轻工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LIGHT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SLI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轻工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以及相关社会组织间起桥梁与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推进轻工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作为上海轻工业联合性、综合性的社团组织,联合上海轻工业各专业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上海轻工业行业的“代表、服务、协调、自律”各项工作。

(二)开展上海轻工业经济调查研究,代表上海轻工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受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通过与政府部门订立购买服务合同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四)指导制定轻工专业行业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实施行业自律。

(五)指导开展轻工专业行业统计工作,做好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为企业提供信息,为政府部门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六)组织轻工业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参与构筑上海轻工业专业市场。

(七)构筑对外招商引资平台,为全市轻工企事业介绍外商客户,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合作。

(八)开展咨询服务,创办刊物,组织轻工业专业技术培训及职称评审工作。

(九)组织巩固和推广轻工名牌产品,培育和创新一批新的轻工名牌产品。

(十)推广轻工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扩大产学研成果的应用。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受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起草制订。

(十一)受政府委托,对轻工业投资开发、技术引进项目进行预评估,组织科技创新活动和科研项目的推荐,进行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供政府部门决策。受轻工企事业单位委托,组织专门机构对轻工产品市场、知识产权、反倾销等开展法律等方面咨询。

(十二)积极参与长三角经济一体化、中西部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建设,发挥中介和参谋作用。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从事规划、政策建议,举办展销会、培训、职称评审、中介咨询、品牌培育、国内外交流和政府委托或授权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秘书处初审通过,并经理事会确认,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增补的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并当场表决,获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负责人担任的,在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公开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符合以下条件: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主要活动范围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未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开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为业务及会计年度。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92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轻工业协会章程社团局核准稿.doc


更新时间:2015年12月15日
点击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上海市轻工业协会 沪ICP备07510383号-1 技术支持:奈福网络
电话:021-64159898(总机)64726621 传真:021-64731966 电子邮箱:qgxhslia.sh.cn
上海市肇家浜路376号轻工大厦7楼 邮编:200031